千万别在百度上搜别人的名字(人肉搜索构成侵权吗)

建站教程 1年前 (2023) admin
60 0

人肉搜索构成侵权吗

一、“人肉搜索”概述(一)“人肉搜索”的含义“人肉搜索”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善意的人肉搜索,是对一定人的帮助,如2010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我爸是李刚”事件中,人肉搜索就发挥出了人性的光辉,使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惩戒,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然而恶意的人肉搜索,却往往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严重的侵害到了他人的相关权利,给他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死亡博客”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使我们不得不引起法律的重视。“人肉搜索”搜索引擎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猫扑网,跟一般论坛一样,当有人需要解决问题时,他们就会在猫扑上发帖,并许诺奖励一定数量的Mp(在该网站流通的虚拟货币)给可以帮助他们的人。帖子发出去后,众网友则会积极寻找问题的答案,纷纷回帖来获得奖励,以获得更多的Mp。Mp只是一种虚拟的货币,不能吃,也不能用,但是很多网友还是乐此不疲的挣更多的Mp。最后,问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回答者得到了需要的Mp,可谓是皆大欢喜啊。“人肉搜索”搜索引擎的机制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二)“人肉搜索”的特征网络是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大家在信息共享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所谓网络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人肉搜索”是基于网络为载体而进行的搜索行为,其与传统的现实中的搜索行为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针对性强“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其实际上就是发帖人在利用机器引擎无法得到答案时候,就试图通过人与人的交流来寻求答案的一种搜索。“人肉搜索”就是利用众多网友的信息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2.影响范围大随着科技的高度发展和计算机网络迅速普及,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肉搜索”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影响范围越来越广,一次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可能使相关人员受到全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关注。3.人数多,无组织“人肉搜索”是一种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查询的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心”的人性化搜索,一次成功的“人肉搜索”往往会有成千上万的网民参与其中,大家纷纷献言献策,为提问者出谋划策。但正由于参与的网民数量众多,没有统一的组织和相关的监督,导致信息的驳杂进而夸张甚至捏造事实的言论不时出现。4.“人”化的搜索“人肉搜索”不同于搜狗,百度之类的机器搜索,在“人肉搜索”整个链条中,常常是由需要解决问题的 “人” 提出问题,又由众“人”广泛参与,来寻求问题答案的结果。“人肉搜索”的提问者是人,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人,被搜索的对象也是人,因此,它是一种“人”化的搜索。(三) “人肉搜索”相关的立法现况“人肉搜索”从一开始出现就饱受非议,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已经触犯到了法律的底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应用法律给以规范。目前我国对于“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立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其中第36条对网络侵权的规定,为我们在“人肉搜索”侵权事件中提供了法律保障,给我们的司法实践以清晰的指导。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将网络侵权的主体界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明确了规则的原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该法律的颁布实施,表明了我国立法者已经开始了对网络侵权的重视,笔者认为,在今后的“人肉”侵权案件中,我们可以根据次规定更好才去处理相关问题了。2.国务院及地方行政法规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这两份行政法规虽然未提及到任何关于个人信息的字样,但是却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禁止义务和报告义务,从而为公民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也给“人肉搜索”的侵权者敲了警钟。“人肉搜索”饱受非议,人们也明显的感受到它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各地立法机关纷纷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己公众的相关利益。徐州市在对“人肉搜索”的规定中,走在了前列。在《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9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传播下列信息:……散步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的。”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许可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徐州市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非议,我们暂且不去评价它的功过,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其中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0到5000元的罚款”给“人肉搜索”的侵害人带来了一定的打击。二、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实现不能以触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代价。“人肉搜索”事件中,侵害人往往会公开发布他人的真实资料或捏造虚假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因此,我们应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使得在保证公民行使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至于触犯到他人的利益。(一)权利分析“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纽约客》杂志的这句名言受到许多网民的青睐,甚至被看做是网络自由的宣言。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人们可以尽情的发泄自己的情绪,在这里,大家可以不顾及自己的身份地位,不计较种族国籍,所有人都可以不露身份的畅所欲言,却不用担心会暴露身份。然而在网络侵权事件中,侵害人往往在当事人不情愿或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发布他人的相关信息,甚至侮辱,谩骂当事人,使得当事人的心理和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利益。此时,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及利益平衡途径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到合理的保护,但是公民不得滥用此权利,不得因为此权利的滥用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人肉搜索”事件中,人们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评论,但是不得公开发布他人不情愿透露的信息,更不得谩骂,侮辱当事人。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仅仅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适度自由。在不侵犯他利的时候,公民可以完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不受他人的限制。三、“人肉搜索”构成侵权的法律要件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让人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随着“王菲死亡博客 ”等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的出现,人们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人肉搜索”早已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严重的侵害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四要件说”,将“人肉搜索”界定为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一)违法行为1.网络用户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在此指的是人肉搜索的发起者,信息搜索者和论坛参与者。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用户在没有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甚至捏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此行为已超越了法的底线,触犯到了法的权威,严重侵害到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近年来,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特工”事件,从“网络”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数以上万的网民发起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并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调查”、“审判”事件的当事人,公开发布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有时候更是伴随着过激性攻击言论和行为,让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打击。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侦探”们在寻找问题答案的同时,往往会在网上公开发布“人肉”的姓名,性别,照片、地址、等相关的个人隐私,这种未经他人许可就把他人的相关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对隐私权裸地侵犯。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网站作为网民交流的平台,在“人肉搜索”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知道,在“人肉搜索”侵权事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难脱罪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运营的管理者,应该有明确的规则、制度、技术手段以及专业的管理人员,能够确保网络用户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也能够保证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不被他人侵害。如果网络服务商“在其位不谋其职”,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对发帖者所发的侵权帖子视而不见,任其在网上流传,或者对网络用户的过激的行为不加管理,任网民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熟视无睹,甚至煽动网民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以此来提高点击率,这样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就已触犯到了法律,应该给予处罚。(二)损害事实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1.网民的侵害行为客观上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损害网民在没有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甚至恶意捏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由此,不仅给当事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严重的打击,甚至让人失去了基本的安全感,一般人的正常生活于他们来说都是一种奢望。在众多的“人肉搜索”事件当中,“网络侦探”们已经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人肉搜索”的衍生产品往往是侮辱谩骂、中伤、暴露隐私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敏说,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种行为暴露了我国互联网文化的某些畸误与偏差。社会学家于海也认为,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寻找”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从而违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由此可知,“人肉搜索”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产生或扩大了受害人的损失当事人是由于网民的加害行为直接导致的,但是如果网络服务者在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帖子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使得当事人的权益遭受到更大的损失,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无法逃脱责任的。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曾是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服务商为使这一商业活动得以更好的发展,提高点击率,不顾及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对当事人所受到的伤害视而不见,其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三) 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哲学上因果关系旨在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掌握事物运动的普遍规律,从而对此加以把握,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旨在“通过结果(损害)回溯寻找原因(加害行为),达到发现责任承担者的目的”。1.网民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先有网民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公布或捏造相关虚假信息,给当事人在心理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进而才有当事人因无法忍受种种压力,出现狂躁不安,恐惧甚至的现象。一方面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都无法得到满足和保障,另一方面给当事人的亲人和家庭也造成巨大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加害行为是在损害事实之前发生的,且此损害事实是由加害行为造成的,符合我国法律中相关因果关系的联系。2.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保护商,就负有保护用户的安全和利益的法定义务,在获悉被害人正在遭受“人肉搜索”行为的不法侵害,应该立即采取措施,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没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使得侵权行为得以继续,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扩大。据此,网络服务者和被害人之间的损害因果关系得以成立。(四)行为人的过错1. 网民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在“人肉搜索”这一链条中,网民是指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和参与者。网民在网络上公开搜集与披露受害人的个人隐私,明知道他们的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他们泄露当事人信息的行为会给或者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极大的精神伤害,但是网民仍然没有放弃自己的行为,怀着放任甚至希望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由此,网民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运营的管理者,应为网络的高效而安全的运行提供保障。网路服务提供者在获知受害人要求删除帖子的请求后,就应该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因为不知实情网民的搜索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如果网络服务商在受害人提出删除信息的请求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是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听之任之,防止危害行为的进一步扩大。那么作为网络管理者,就是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四、“人肉搜索”涉及的侵权内容“人肉搜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于情于法都不容。其触犯的权利主要涉及网络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财产权。(一)侵犯网络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不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而是隐私权在网络上的延伸,是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私人空间和活动以及生活安宁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隐私权较一般的隐私权有所延伸,在一般正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权的个人姓名、性别等不属于隐私的个人资料,在网络上却成了受到保护的隐私权。网民和网络服务者披露他人信息,使他人的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等都公之于众,使他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了极大的侵犯。(二)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人格权。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诽谤和其他的违法行为。如网络暴力第一案中,网民出于愤怒,对王菲加以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谩骂,讽刺,嘲笑当事人,使王菲无常的生活,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三)侵犯安宁权“人肉搜索”中受害者的各种信息被公之于众之后,部分网民出于愤怒等个人情感的驱使,会不停的打扰扰当事人,甚至到当事人及其亲戚的家中滋生,也使得当事人及其亲人失去了基本的安全感,由此侵犯到了当事人的安宁权。(四)侵犯财产权“死亡博客”事件后,网友出于愤怒的驱使,不断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扰。恐吓,谩骂,甚至在王菲父母家的墙上用油漆写上“害死贤妻”、“血债血还”等字样,还有甚者毁坏了王菲的其他物品,这些不理智的行为都侵犯到了王菲的财产权。五、对违法“人肉搜索”行为的相关规范除恶扬善,维护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的动力,也正是这一伟大的动力,使得“人肉搜索”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无法回避的是,这种正义的维护却是以侵犯他人隐私,触犯社会道德底线作为代价的换来的,“人肉搜索”就偏离了其伸张正义的最初目的,很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所操控而沦落为网络暴力。因此,各国学者不断在探讨,怎样才能使“人肉搜索”既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又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从法律和生活两方面对“人人搜索”加以规范。使得“人肉搜索”不再是骇人听闻的网络暴力,而成为伸张正义的一面旗帜。(一)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在立法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脱离出来,实现了对隐私权的独立保护,但是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在立法方面还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我国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没有统一的原则和保护规则,而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而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又呈现出自己独有的特征,使得网络隐私权比起一般的隐私权更难以立法保护。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本就比较落后,而网络隐私权的新特征,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认真探讨,完善隐私权在立法方面的保护,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出自己的贡献。2.在执法方面在执法方面,我们必须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网络侵权的制造者,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必要时,我们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训诫、罚款、行政拘留,让违法者知道,侵犯他益,危害社会管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3.在守法方面在网络环境这么一个虚拟的大家庭,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道德水平,个人涵养,生活态度大不相同。但是,大家也不能冲破道德的底线,触犯到他人的利益,所以,网民应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尊重他人隐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自己的行业自律,不能为获取更多的点击率,得到更多的广告费而不顾及他人合法权益。对于网络的行业自律,我们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比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其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络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它便于消费者识别遵守规则的网站,也便于网络服务者显示自身遵守规则的情况。而我国由互联网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三条规定: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行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该公约发布后,各界人士不断倡导网络行业积极加入此公约,并以此为规范,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使互联网在一种柔和安稳的环境在继续生长进步。另外,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以组成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来达到自律的目的和效果。(二)完善隐私权的社会保护隐私权在我国的立法起步较晚,因而带有较大的滞后性,因此我们除了在立法方面加以保护外,还可以从社会这个方面出发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更好的保护。1. 建立“人肉搜索”的正规军据相关的报道,猫扑、腾讯等知名网站纷纷开始招兵买马,组织专门从事“人肉搜索”服务的“正规军”。“人肉搜索”虽饱受非议,但是善意的人肉搜索却对人有着一定的帮助,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不能就简单的把“人肉搜索”划分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何才能做得“人肉搜索”既可以发挥伸张正义的原始目的,又可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建立“人肉搜索”的正规军不为一个切实可行之策。建立“人肉搜索”的正规军,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较好的控制和监控“人肉搜索”的内容和限度,使得“人肉搜索”能在合理的限度里进行,避免让“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暴力,成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工具。2.实行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实行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即用户到博客网站或BBS网站注册账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证件和真实姓名等,而在前台仍可用自己喜欢的名称。此方案的提出,引起了众网民各方的热烈讨论。网民纷纷担心因实名制的实施而使得网络失去了网络虚拟世界里特有的神秘魅力。然而实际上,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用户在注册时提供的相关信息仍是保密的,未经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网民注册的信息公之于众,而网民仍旧可以用匿名在网上行走。如果你不侵犯他益,网路实名制对你来说就没有实际影响。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为网络侵权案件发生后,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及时准确的提供侵害人的相关信息,给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找出真凶,还其一个公道,同时也降低了诉讼的成本,提高公检法机关办案的效率。总的来说,网络实名制为互联网的健康和安全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如何查询一个律师和他的律师事务所靠不靠谱

当你面对一家律师事务所:1.你可以在观察下展示墙,正儿八经的律所是将律师信息上墙公布的,有照片,执业证号,从执业证号你也可以间接的看出律师的执业年限,他的编制和身份证号码有相似,开始执业的年份其实是提现在上面的。2.搜索下律所网站,律所自己的网站上也会有相应的信息,比如律所主攻业务,涉及业务,所办案例,律师信息等等。当你面对一个律师,可以:1.先确认是否律师,现在也有一些冒充律师身份揽业务的皮条客,律师都有执业证件,写明律所信息和律师信息。2.网上搜索。法院的裁判文书一般会上裁判文书网,虽然是不是全部,但大部分上网。不过现在很多案子都是通过庭外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因此这个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包括看看律师办的案件数量和类型。3.通过交谈,你可以大概的了解律师的思路是否清晰,是否娴熟,对法律事务的操作是否思路清晰(因为律师有诉讼和非诉讼因此这里没有说成诉讼思路),交谈过程中是否能给你一些启发等等。4.靠律师接案与医生接诊一个道理,即使一台再小的手术终究会存在风险。靠谱的律师不会大包大揽,号称这里有关系,那个没问题,通过打包票的承揽业务。案件的结果最终不是律师确定,而是法官认定,如果是ipo,是否通过由认定。律师的工作通过现有的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寻找案件方向,整理案件思路,找寻方向,对案件结果只能做出自己的一个基本判断。最后,律师是一个知识输出的行业,因此不会像实体商品一样可以直观感受,其他可以观察下律师的精神风貌,衣着打扮,一般律师比较注重自己的形象,虽然不会像影视剧中那般夸张,也不会很浮夸,但衣着得体是最基本的。以上这些希望对大家找律师有所帮助。

只知道一个人的名字想查他的信息资料怎么查询

首先可以先在网上搜索,可能会搜索同姓名的信息,也不排除就是你要找的那个人信息,一般他有在网联网上登记过信息或者发表过论文,有可能会被搜索引擎抓取,如果迫切需要查到此人信息只能去公安局的内部资料中可以通过一个人的名字找到一个人的所有信息,用排除法来找自己要找的人。一、因为涉及到隐私的问题,只有公安部门的内网才能查询到。对于识别生身份证的真伪还是可以做到的:1、打开浏览器,输入“身份证查询”:2、打开后,就可以看到一款百度应用就可以查询到身份证信息;3、打开后,就可以看到一款百度应用就可以查询到身份证信息;4、点击查询后,你就可以看到发证地、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5、虚假的证件或不正确的输入则会有。总结:以上可以进行个人信息核对、查询。对于有姓名核对需求的朋友只能求助公安部门了。二、知道姓名后可以先在网络上搜索该名字,如果寻找的此人曾经在网络上发表过论文或者填写过详细的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搜索引擎抓取到的。

高德淘金要实名和身份证号可靠吗

可靠。现在高德平台使用他们的软件都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在认证过程中可能会需要让你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等信息进行验证,验证通过以后,就可以正常使用软件相关的功能,像这种大公司大平台,你不用担心他会把你的信息泄露,这一点国家管控的也很严,应该还是有保证的。

版权声明:admin 发表于 2023年2月21日 pm1:45。
转载请注明:千万别在百度上搜别人的名字(人肉搜索构成侵权吗) | 热豆腐爱做网站导航

相关文章